中国证券网见习记者 陈婷婷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的股权构造应当清楚、合理,并且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解释实际控制情面况。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治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去岁尾对《保险公司股权治理办法》进行修改。记者今日大年夜保监会获悉,在此前公开收罗看法的基本上,经修改完美,保监会形成了《保险公司股权治理办法(第二次收罗看法稿)》,再次向社会公开收罗看法。在此前看法基本上,根据持股比例、天资前提和对保险公司经营治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由此前三类细化为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去岁尾收罗看法稿显示,股份类别分为财务类、计谋类和控制类。个中,财务类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治理无重大年夜影响的股东;计谋类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治理产生重大年夜影响的股东;控制类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治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治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二次收罗看法稿显示,根据持股比例、天资前提和对保险公司经营治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细化,分为四类: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计谋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年夜话?仅定产生重大年夜影响的股东。
附
保险公司股权治理办法
(四)宛转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供给的财务申报等材料信息进行审查;
(一)财务I类股东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的比来一年的财务管帐申报,财务Ⅱ类股东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的比来二年的财务管帐申报,境外金融机构、计谋类股东、控制类股东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的比来三年的财务管帐申报;
(第二次收罗看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治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护投奔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俘当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等司法、行政律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治理遵守以下原则:
(一)天资优良,关系清楚;
(二)构造合理,行动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本质重于情势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二)变革保险公司注册本钱;
(三)变革保险公司股权;
(五)保险公司归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理或者破产清理。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三)计谋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年夜话?仅定产生重大年夜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相符本方律例定前提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一)境内企业罪人;
(二)境内有限合股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集团;
(四)境外金融机构。
(五)应用保险资金直接或者借居自我注资、虚假增资;
事业单位和社会集团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
第六条资产治理筹划、信任产品可以经由过程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法投资上市保险公司。迪?魇产治理筹划或者信任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跨越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具有接洽关系关系、宛转同一或者接洽关系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归并计算。
第七条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经营状况优胜,有合理程度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优胜,比来一个管帐年度盈利;
第二十五条投资人经由过程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按照合同前提转为股权的,或者经由过程质押权实现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本方律例定报中国保监会赞成或者立案。
(三)纳税记录优胜,比来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天然人只能经由过程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针砭定的除外。
(四)诚信记录优胜,比来三年内无重大年夜掉信行动记录;
(五)合规状况优胜,比来三年内无重大年夜违法违规记录;
(六)司法、行政律例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前提。
相干财务指标均以归并管帐报表口径为准。
第八条财务Ⅱ类股东,除相符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信用优胜,投资行动稳健,核心主业凸起;
(二)具有持续出资才能,比来二个管帐年度持续盈利;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平易近币;
(四)净资产扣除经久股权投资余额(包含本项投资在内)为正;
(五)司法、行政律例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九条计谋类股东,除相符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四)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看法;
(一)具有持续出资才能,比来三个管帐年度持续盈利;
(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平易近币;
第十条控制类股东,除相符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平易近币;
(二)比来一岁终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司法、行政律例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前提。
国度另针砭定的,金融机构可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十一条投资工资境内有限合股企业的,除相符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前提: